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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失业保险费率下调至1.5% 个人缴费比例0.5%

发布日期:[2016-04-01]   

    为切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积极预防失业、稳定就业,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昨天联合下发通知,适当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全省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在的2%降至1.5%,其中,用人单位缴费的比例为1%,个人缴费的比例为0.5%。各地负责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从4月份开始按照新费率核定参保单位应缴失业保险费。参保单位按原费率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各地负责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在核定应缴费额时予以核减。

    省人社厅要求,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扩面征缴,稳步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提高基金征缴水平,加快推进失业保险制度的动态全覆盖。对基金征缴管理规范的地区,确因降低费率使基金出现累计缺口的统筹地区,以及化解过剩产能任务重的统筹地区,我省将加大失业保险调剂补助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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