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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残保金新政执行,企业省26万这么多!

发布日期:[2017-03-23]   

    2017年3月17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其中,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就有两个大的变动。对于HR而言,新政策的执行会对企业产生哪些影响呢?其中,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就有两个大的变动。对于HR而言,新政策的执行会对企业产生哪些影响呢?

    一、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

    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公司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可见:

    1、对于在职职工年均工资≤当地社平工资3倍的企业而言,该政策不会对其产生任何影响;

    2、对于在职职工年均工资>当地社评工资3倍的企业而言,新政策的执行,可以为企业节省一大笔费用,且企业年均工资越高,能节省越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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