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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 推动企业规范劳务派遣用工比例
发布日期:[2016-01-12]
为贯彻落实
劳务派遣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指导用工单位在2016年3月1日前将劳务派遣用工比例降至10%以内,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人社部门采取切实措施,加快推进规范劳务派遣用工比例。
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 年初,苏州市通过刊发《用工单位调整劳务派遣用工方案备案的通告》、发放 《关于规范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和岗位的告知书》、实施劳务派遣企业专题培训,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素质提升培训等形式,向用人单位宣讲劳务派遣相关法律法规,提醒
劳务派遣企业
和用工单位依法依规做好调整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工作。
随着过渡期结束的临近,苏州市人社部门按照目标任务,定期梳理用工单位劳务派遣用工降比情况,加大服务指导力度,做到对接一户规范一户、指导一户达标一户。针对使用劳务派遣职工数量多、降比压力大的电子和机械等劳动密集型企业,苏州市人社部门将其列为重点帮扶对象,重点走访,上门指导企业制定调整
劳务派遣
用工方案,帮助企业在过渡期内依法有序调整劳务派遣用工比例。
苏州市人社部门对用工单位超范围使用劳务派遣,以及劳务派遣用工超比例应备案,但未主动到人社行政部门备案的用工单位,强化执法监督,将其列入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的重点监察对象。对不按要求备案、不达标的企业苏州市将加强监管,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处理,确保将派遣用工比例在两年内调整到10%以内。
同时,为防止一些用工单位为了将劳务派遣用工降至国家规定比例而采取集中退回、规模裁员等 “急刹车”、 “一刀切”等方式可能引发的问题,苏州市人社部门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强化信息报送,加强上下联动,注重协调配合,督促用工单位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向劳务派遣企业支付员工的工资,能否作为三费的基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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