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能不能在规章制度中规定“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
目前实践中认为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不违反法律规定。理由主要有两点:
1、《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授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规章制度中对此进行了规定,如果经民主程序制定,不违法且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即有效。
2、原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中规定,“三、《规定》第15条中所称“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根据上述规定,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减发工资行为不属克扣行为。
实际上,“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并非企业闭门造车想出来的,在国家层面,之前有类似规定可参考,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聘用单位同意而擅离职守的,旷职1天,扣发3天工资。
但从司法实践看,这种观点似乎并不容易被法院采纳。
当然,如果员工的旷工行为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公司向员工主张经济损失是没问题的。可参考《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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