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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2016春风行动启动 348场招聘会等你来

发布日期:[2016-02-24]   

   伴随着过年爆竹声的日渐稀疏,春节长假也已完结,这两天企业开始复工,外来务工人员又踏上返苏的队伍,准备进入年后工作。

   对于刚刚落脚苏州的务工者,工作哪里找?一年一度的“春风行动”又将启动,届时将全方位提供公共就业服务。从2月17日起,全市12个人才市场将在大市范围内开展348场春风行动系列招聘专场。此外,为外来务工人员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服务、招聘活动、维权支持等帮助,以期方便他们返苏就业。

苏州2016春风行动启动 348场招聘会等你来

苏州2016春风行动启动 348场招聘会等你来

    具体可查询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也可拨打春风热线:1233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咨询服务电话)。

1、求职与招聘

    外来务工人员求职择业时,可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经行政许可的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登记、报名并应聘,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如实提供与择业有关的情况。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求职人员提供免费求职登记服务。

2、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到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用工备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以及非全日制劳动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限内。

3、工资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者实际履行劳动义务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工资。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除下列款项外,用人单位不得从劳动者的工资中代扣:(一)劳动者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二)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三)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中载明应当由劳动者承担的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等;(四)法律、法规规定代扣的其他款项。

    从2016年1月1日起,苏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20元/月;非全日工作制的用工每小时不低于15.5元。最低工资标准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上述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月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加班工资计发规定:1.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150%支付加点工资;2.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3.在法定节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加点的,应根据上述规定,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百分之二百、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用人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4、社会保险

    职工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五大险种。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后,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5、劳动保护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应办理审批手续;国家对女职工、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6、创业培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有志于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和非本市户籍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等,提供免费创业培训。报名人员可持《就业创业证》、户口本至户籍所在社区咨询报名事宜。非本市户籍毕业一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出国留学生凭毕业证书、身份证、《留学回国人员登记表》到苏州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苏州市创业指导中心)创业服务综合大楼(桐泾北路11号)201室报名,咨询电话:68667430。

  7、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外来劳动者提供免费就业指导培训,报名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到苏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培训指导中心(解放东路258号)参加培训,咨询电话:0512-67868057。

 对城乡劳动者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报名者可根据自身条件和就业意向,选择专业,报名参加培训。外来劳动者须持本人身份证、《就业指导培训合格证》和三张一寸照片参加报名。本地在职劳动者须持就业合同复印件和缴纳社保证明参加报名。咨询电话:0512-67868058、67868059。

  8、工伤认定

 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包括: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④患职业病的;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伤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视同工伤的情形包括: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③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因故意犯罪、醉酒、吸毒导致伤亡,或者自残、自杀的,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工伤申报流程: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应当立即向单位汇报,单位应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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